男童剁手案宣判 嫌疑犯不上诉
2013年10月22日2时许,在位于沈阳市铁西区沈新路22号的如家酒店616房间内,被告人王辛宇因琐事与其女友王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而后被告人王辛宇殴打王某某的儿子王某的头面部,并持刀将王某右手砍断,致被害人王某“右手腕断离损伤程度为重伤;头面部软组织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右眼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右上肢伤残程度为六级,案发后,被告人王辛宇向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辛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沈阳中院依法判处。
2014年3月7日沈阳中院受理此案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均申请就民事赔偿进行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书面表示谅解被告人,并撤回附带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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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5月13日上午10时,沈阳中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予以供认。
22日,辽宁沈阳市铁西区一宾馆,因和女友存在经济纠纷,30岁男子王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砍下女友10岁儿子小明(化名)的右手,并将断手放入电热水壶中烹煮(详见本报昨日A29版报道)。目前,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受伤男童在第一时间送往医院救治。随着媒体的报道,这起惨案的更多细节被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