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拒绝在公司哺乳遭解雇 只因不便(2)
但哺育室缺少窗帘、门锁、桌椅等设施,吕小姐拒绝在此哺乳。双方发生争吵,最终公司在2013年年初将吕小姐解雇。吕小姐起诉公司索赔。
[法官释法] 法官认为,吕小姐在孩子1周岁内,每天1小时的哺育时间是其法定权利,被告公司应当予以保障;公司设置哺育室是正确的,但应当提供方便、保护隐私。该公司的哺育室显然未做到,因此判吕小姐胜诉。
请假保胎遭开除 状告获赔4万多元
35岁的吕某是东莞某电脑公司女工,因怀疑出现先兆性流产症状,于2013年1月10日向公司申请停薪留职,为期2个月。期满后吕某出于保胎目的,委托同事将停薪留职期延长4个月,但公司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