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百何泰国偷情被拍 是否被侵犯了隐私权?

编辑:东方女性2017-04-21 09:45明星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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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简介:知名女艺人白百何和男模在泰国同游被偷拍,“出轨门”牵出白百何与陈羽凡早已离婚的事实。明星是否有隐私权?该如何界定?“狗仔队”偷拍曝光明星隐私的行为是否合法?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听听他们怎么分析。

白百何

白百何

  明星网资讯,知名女艺人白百何和男模在泰国同游被偷拍,“出轨门”牵出白百何与陈羽凡早已离婚的事实。事件曝光后,据称白百何已停止拍戏,终日以泪洗面,陈羽凡更是宣布无限时退出娱乐圈。

  显然,此次事件对这对曾经的“模范夫妻”打击巨大。但是,明星是否有隐私权?该如何界定?“狗仔队”偷拍曝光明星隐私的行为是否合法?华商报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听听他们怎么分析。

  事件回放

  白百何泰国约会男模被偷拍

  4月12日,被称为“内地第一狗仔”的卓伟向娱乐圈扔出一个重磅炸弹:曾主演《失恋33天》《捉妖记》《滚蛋吧!肿瘤君》等影视作品的女演员白百何被拍到在泰国密会男模,被曝出轨。消息几乎霸占各大娱乐网站头条。

  随着事件的发展,明星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也再一次被提出。有声音认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理应受到监督,社会民众对公众人物的行为享有知情权。明星理应享有低于常人的隐私权保护和高于常人的道德水准,这是做明星的代价。

  明星是否享有隐私权?

  律师:他们享有有限的隐私权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惠说,隐私权是公民个人不愿意被公开的,也与社会公众无关的私人信息、私人生活空间等自行支配的权利,是私人生活安宁与基本人格权利的保障,他人不能非法收集、利用和公开。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当然也享有,但与普通社会大众有所区别。

  唐惠认为,对明星丑闻的披露,来源合法真实又没有编造等,不构成侵犯隐私权;对明星的私人信息,如身体健康、家庭成员、私人空间等与私人生活安宁相关的信息,不经本人同意公开,构成侵犯隐私权;公开明星隐私的目的,一般以社会公共事务、公共诉求等相关,但不应以吸引眼球的商业炒作、盈利为目的。“利用大众窥私心里,违背真实的捕捉明星八卦、花边等新闻,以提高信息传播者的广告价值,增加潜在的商业利益,构成侵犯隐私权。”

  “明星也是公民,其必然享有隐私权并且理应受到法律保护”,海普睿诚(北京)——海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认为,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因此明星需要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对其身体特征、年龄、个人嗜好、婚恋状况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犯。进一步讲,基于新闻自由和公民知情权的考量,对明星丑闻的披露只要来源合法,一般也不视为侵犯隐私权。因此,明星享有的是一种有限的隐私权。

  

  明星隐私权红线在哪?

  律师:纯粹私人信息私人空间不能侵犯

  卓伟曾多次宣称,“我认为新闻自由就是,只要是真实的,没有我不能拍的,没有我不能写的,没有我不能报的。”海征诚律师团队认为,虽然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是有限的,但是并不代表报道就可以百无禁忌,“公众人物只有当他们的个人事项与公众享有知情权的公共事务、公共利益、公共合理兴趣存在着联系时,他们的隐私权才应该受到限制。”

  该律师团队列举了几类不当曝光的情况:首先是对纯粹的私人信息的侵犯。对明星最私密的身体进行披露,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这会严重损害明星的名誉和人格尊严。比如“艳照门”,其照片来源并不合法,仍构成对相关人等的隐私权侵犯。

  其次是对私人空间的侵犯。凡是属于私人支配的空间和场所,无论是有形的,还是虚拟的,都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明星对这些私人空间享有隐私权,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没拉窗帘被偷拍个人私生活的明星比比皆是,狗仔队所谓的“我站在公共场所拍照,不算侵入私人空间”的说法毫无说服力。

  还有就是对事实真相的夸大。社会公众看到的影像资料作为所谓的证据,是经过拍摄者的选择、处理、拼凑而形成的公开版。小小的一个神态、动作可能就会在这种剪辑中被无限扩大和循环,充斥着主观性、判断性词语,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区,也是明星维权的武器。

  明星隐私权保护法律不完善

  律师建议:应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

  从现实来看,明星隐私被侵犯的范围越来越大,而我国关于隐私权保护尤其是明星的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并不完善。

  2005年10月,美国加州出台《反狗仔队法》,率先通过了限制狗仔队工作方式的法规,比如摄影师不得透过门窗拍卧室、不得在餐馆窃听谈话等。该法案还对“以非法手段取得名人照片者”处以高额罚金,雇主连带受罚。

  我国虽然对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在宪法、民法和刑法中均有相关规定,但是却没有将明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予以保护,也没有将“狗仔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对其行为予以规制。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致使他人的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因此明星在隐私权被侵权时,我国司法判例仅是将其作为公众人物对其隐私权进行限制解释,却没有对其予以同等的特殊保护。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相关法律也有精神抚慰金的规定,但是没有规定计算方式和赔偿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海征诚律师团队查阅了侵犯隐私权的相关案例,精神抚慰金少则几百几千,大多在1万元左右,不会超过5万元。但通过曝光明星隐私带来的经济效益不可估量,相比之下,侵权的成本过低。只有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使赔偿的数额大于或等于其所能获得的利益,才会对侵权行为产生威慑作用。他们认为,作为自然人,明星应该享有的隐私权底线不容侵犯。当权益被侵害时,明星应当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也让侵权者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