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毅清发声明向黄奕道歉 黄奕黄毅清离婚事件始
11月22日,黄毅清发布致歉声明向黄奕道歉,表示已经将之前侵犯黄奕名誉权、隐私权的相关微博都已删掉,并在致歉声明中颇有深意的说“愿能帮你重回一线”。之前黄毅清诋毁黄奕一案下定最终判决,历时两年曲折,法院判定黄奕胜诉。
在发布致歉声明前,黄毅清又写了一段话,表示自己是为了女儿才写了这封道歉信,只要能让女儿无忧无虑,幸福生活,他什么都可以牺牲,什么都可以妥协。看在孩子的份上,对于孩子妈妈的一切无理要求他都可以满足。并在最后又询问前妻黄奕:“还有什么要求需要满足的吗?”字里行间都透露出对这封致歉声明的无奈。
黄奕与黄毅清二人离婚已经三年有余,为了抚养权、探视权争论不休,撕逼大战从未停过。
2011年11月26日,黄毅清首次在微博上承认与黄奕的恋情。2013年,黄奕于美国当地时间1月19日在洛杉矶医院产房,产下一女。
2014年6月12日晚,黄奕老公黄毅清再度更新长微博,证实与黄奕已经分居,而且黄奕出轨为事实,并手握偷情证据,揭露黄奕是虚伪“慈母”。
2014年6月16日,黄奕发出律师函,对丈夫黄毅清提出离婚,并称其造谣并曾实施家暴,对于女儿抚养权的问题将通过法律途径争取。
2014年7月1日黄毅清转发了一条微博,内容是将黄奕早前交出的“黄毅清悔过书”和自己重新手抄的一份“悔过书”作笔迹对比,证明两张纸的笔迹不属于同一个人,暗指黄奕伪造证据。2014年7月4日黄毅清与黄奕签署离婚协议。黄奕的律师将于2014年7月9日去法院撤销离婚诉讼。在两人分开后,女儿的监护权归母亲黄奕,但黄毅清每个月依旧有10天时间可以陪着女儿。2014年10月10日,黄奕和黄毅清在法院签字,正式离婚。2014年11月6日晚,黄奕转发律师朱晓磊的关于“黄奕女士针对黄毅清先生涉嫌诽谤一事的律师正告函”的微博,并写道:你捏造事实,扭曲人性,卑鄙无任何底线。2014年11月22日凌晨,黄毅清分享一篇题为“这一刻,你我只是铛爸铛妈…别无其他”的长文,大打温情牌,媒体评论称其欲与黄奕讲和。
2015年9月23日黄奕和前夫黄毅清齐聚北京芭莎慈善夜,此前黄奕和前夫黄毅清争夺女儿探视权而闹的不可开交,黄毅清更是不断在微博上怒斥黄奕不让自己和女儿见面,历数黄奕罪行并时常恶言相向。眼下看来两人的关系有破冰的现象,黄毅清首次在微博上感谢黄奕,而黄奕更是主动晒出前夫黄毅清与女儿合影。
2017年4月,演员黄奕诉黄毅清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一审胜诉,黄毅清被判向黄奕公开致歉并赔偿黄奕各项损失共计133500元。
早前,黄毅清曾就女儿感冒两个月未好而公开指责黄奕“做人别太过”。此外,黄毅清针对黄奕和保姆对孩子的冷漠,也公开指责黄奕,并叫板“哪怕世界上有再多的父亲离婚后不管不顾孩子,这种遭遇都不会发生在我女儿或者我任何以后的孩子身上。”并怒怼网友“别借题发挥”。同时他也表示,“如果女儿在爸爸这里受到任何委屈回去妈妈那里告状了,那是做父亲的失职,请随意公开指责我,我一句不会反驳,保证低头认错。”
以下为黄毅清微博原文及致歉声明全文:
我只是希望我将来可以成为一个让我女儿值得骄傲的父亲,所以早前我公开承诺过,只要能让女儿无忧无虑,幸福生活,我什么都可以牺牲,都可以妥协!我也说过只要不是太过分,我可以接受孩子妈妈一切有理无理的要求,看在孩子份上!
今天律师联系我,对方又一次变挂了。
起初我在网上公开表示过,也同时通过律师向对方表示最好由对方起草,我直接照着发就行了。结果对方明确表示希望由我来写,于是我方律师为尽快把事处理好,出于善意帮忙起草了一份致歉信,我也发了,大家也看到了…
哪知对方再一次出尔反尔,我发完后又反悔了,表示希望发布由他们起草的致歉信……
好!没问题!我会满足你们一切要求!为了女儿!我希望平息大人间的矛盾,因为矛盾激化最受伤的是孩子!
如果我不想发,随便你让法院怎么判我都不会发!不道歉大不了法院也就是把判决书公开而已,反正本来全国都知道判决书内容了,发不发对我也根本没区别。理解么?
我若不肯低头,你杀了我也不会低头。我现在主动低头不是因为被法律屈服,而是因为为了孩子!希望平息矛盾!希望大家明白这点。
好了,废话不说了,下面就是对方出尔反尔后对方律师起草的希望我“帮她挽回名誉”的内容。
虽然我也不知道我有没有这么大本事,可以挽回她名誉。不过我会积极配合的,希望靠我能让她重回一线的位置吧……
致歉声明:
本人黄毅清,曾于2015年2月19日至2015年7月5日期间在本微博账号中发布了六十六条侵犯黄奕女士名誉权、隐私权的微博,根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024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其中五十条涉及公开侮辱、诽谤、辱骂黄奕女士的内容,十六条涉及公开泄露黄奕女士个人行程、个人身份信息、联系电话、以及助理、亲人联系电话信息,相关微博现均已删除。本人现根据(2015)海民初字第20249号民事判决书在此诚挚地向黄奕女士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