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女巨贪数罪并罚 一审死刑二审维持原判(4)
1993年,蒋艳萍调至省建六公司,并负责八一路、三泰街两处人行天桥工程。她将不锈钢管装饰工程交给其妹的情夫吴有恒。蒋艳萍案是怎么回事儿?1994年,蒋艳萍一手安排六公司有关人员把六公司的70.5万元资金、财务报表、单位公章以及工程技术人员名单一整套手续交给吴有恒,并帮他弄到建筑主管部门的批文。根本不符合法定成立条件的恒基建筑装饰公司就这样成立了。
1995年下半年,蒋艳萍与时任省计委副主任的陈作贵勾搭成奸。当她得知省计委驻北京联络处招待所准备扩建装修,遂利用陈作贵使恒基公司中标。为感谢陈作贵的鼎力支持,蒋艳萍准备了一套房子,并送他20万元。1997年,吴有恒一次送给蒋艳萍100万元。
1999年7月5日,检察机关查获其拥有不明财产1000余万元,其中人民币存款、债券和现金900多万元,美元3万多元,港币5万多元,股票账户资金77万多元,房产价值55万多元,贵重物品价值4万多元,风险抵押金1万元。查明其90年代以来最低消费支出13万多元,财产和支出总计1107.91多万元。检察机关责令其说明财产合法来源,蒋艳萍拒不说明。除去现已查明的贪污受贿犯罪所得及其夫妻两人合法收入,蒋仍有493万余元无法说明合法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