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照片电话被印上街头小广告 称其有性病
导读:家住苍南县龙港镇的福建女子叶子(化名)近日几乎天天以泪洗面,甚至不敢出门。前段时间,龙港大街小巷的电线杆上贴出数百份内容“恶毒”的“告示”,上面有叶子的照片和电话号码,导致她每天都接到各种骚扰电话。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叶子是福建宁德人,今年20多岁,到龙港已有四五年,目前在当地学习化妆。9月19日晚上11时许,叶子接到一名朋友的电话,告诉她在龙港的西一街和柳南路的电线杆上,发现很多印有她照片的广告纸,广告纸上的内容有两种:一种称叶子在龙港各个KTV上班,得了艾滋病和性病,让大家小心;还有一种广告纸上写着:叶子,如果你不嫁给我,这辈子别想嫁出去!也不要在龙港!大家远离这个女人。
尽管当晚叶子的朋友花了好几个小时在街头撕掉那些广告纸,可没过几天,相同内容的信息又被人发到网上,所用的照片也是广告纸上的。这导致叶子最近经常接到骚扰电话。现在她只好将手机关机,换用新的号码。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叶子。她在电话里说,她没有在KTV上过班,更没有得艾滋病或是性病,广告纸上的内容完全是污蔑。因为这件事,她的生活受到影响,这几天都不想出去见人,总觉得自己在朋友面前抬不起头,晚上都睡不着。
“发现广告纸的当天,我就和朋友去报案了,广告纸上的照片的确是我本人。”叶子说,照片是朋友生日时在龙港一家KTV里拍的,原本画面上有两个人,被人截图后只剩下她。“前段时间有个陌生男子给我打电话,说想追我什么的,被我拒绝了,我怀疑就是那个男的干的。”叶子这样推测。
据悉,发现广告纸的当晚,叶子曾和朋友来到派出所查看监控。监控显示,当晚6时许有两名男子在西一街和柳南路上贴广告纸,“监控拍到的这两个男的我都不认识,不过他们也有可能是被人雇来贴广告纸的。”叶子说。
此案内情到底如何,还有待警方调查。
贴广告者 涉侵权及诽谤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张贴发布的广告纸虚构事实,在客观上诋毁损害了叶子的声誉,已构成侵犯叶子的名誉权。贴广告的男子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可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因此,贴广告的男子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将面临被公安机关拘留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因此,如果上述张贴发布广告纸的行为已达到情节严重程度,贴广告的男子还将涉嫌构成诽谤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至于提供叶子照片给贴广告男子的朋友,如果是无意的,不构成侵权,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是有意的或指使张贴发布的,则构成共同侵权,并按作用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
碰到诸如此类的事件,受害者应勇于拿起法律武器,这样才能有效打击制止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