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侠女"微博曝光公交猥亵男
导读:上车,挤到公交车后门,寻找年轻女乘客,猥亵......昨日,一位20多岁的男子对站在他前面打电话的女孩猥亵长达数分钟。女乘客孙女士“路遇不平,拔刀相助”,她拍照发微博要求严惩该男子。
昨日下午2时30分许,网友“lucky兔兔冉”发微博称,“天啊,总是在电视上看见,今天居然被我抓住原形了,当时都吓哆嗦了......但是很对不起那个小姑娘没能及时提醒一下。今天11点10分左右,292路公交车上,这个猥琐男太可恶了,一定要把他曝光。 ”
下午3时20分许,记者联系到发微博的孙女士,昨日她到医院看病,随后在四六三医院站上了一辆292公交车,打算去中街。当时车内人很多,没有一个空座位,过道里转身都困难,她便选了后排的台阶上站着,方便下车。刚过一站,一位20多岁的男子上车,随后挤到后门附近。
突然,正在用手机刷微博的孙女士,听到一名男子在粗声喘息,“当时我都吓坏了,电视上的场景,都发生在我身边了。 ”“男子用手摆弄自己的下体,前面站着一位学生模样的女孩,二十出头的样子,一直在说着我听不懂的方言打电话。看女孩一直在打电话,男子上前一步来回地在女孩身上磨蹭。 ”
随后,孙女士开始启动手机拍照功能,拍下了男子下体紧贴女孩的模样。见孙女士拍他,男子不是选择离开,而是一直怒视着孙女士,这时车已经行驶至中街站,孙女士直接下车。
说起这事儿,孙女士有些不好意思,“挺对不起的,没能及时告诉那个女孩。女孩一直在打电话,可能注意力没在这上面;也可能没经历过这样的事儿,以为是车内人多拥挤。 ”
孙女士补充说,对于这种男子,必须曝光他,不能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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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猥亵男 你会沉默吗?
昨日下午,记者随机对50名女性进行调查,有7成表示自己曾在公交车或者地铁内遭遇猥亵男,而一半的受访者表示自己遇到骚扰会选择沉默。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也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辽宁长风律师事务所马希图律师称,性骚扰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面临拘留的处罚。马律师表示,遇到类似事情,最好的方式是在微博或者微信等其他媒体上曝光他,而不是到法院起诉。因为这种案件一般需要原告提供证据,但这类事情又很难找到证人。另外,受害的女性再把自己遭遇到的事情说出来不免会受到二次伤害。目前,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性骚扰的具体赔偿数额,没有造成身体伤害的女性很难获得赔偿。马律师也提醒女乘客,要提高自我保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