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少年南水北调渠中游泳溺亡

编辑:东方女性2014-10-20 11:46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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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在南水北调安丰段溺水了!”9月24日12时50分,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村民张先生向本报反映,有人在南水北调安丰段附近溺水。接到消息后,记者立即赶往现场。

  现场 突发意外 公安消防齐救援

  昨日14时40分,记者和安阳市水上义务救援队队员一同赶到现场,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南水北调渠段附近聚集了大量围观群众。安阳县公安局安丰派出所民警、北关区公安消防大队救援人员已在现场开展相关救援工作。

  落水少年的母亲站在渠边,望着河道不停哭泣。“听他母亲说,昨天他就吵着要下水游泳,家人拦着不让,谁知今天没有看好,就......”溺水少年的一位亲戚说。

  据一名挖土机司机介绍,他和溺水者是工友。中午12时大家都回家吃饭,只有溺水者一人在挖土机旁休息。溺水者今年仅16岁,是安阳县辛店乡长青屯村人。

  市水上义务救援队队员到达现场后,迅速与在场的公安、消防人员配合,投入到紧张的救援当中。“我们打捞不收一分钱,就是为了做些力所能及的事情。”说着,市水上义务救援队队员一边换泳衣,一边拿着救援工具下水打捞。

  遗憾

  悲剧上演 亲属到场已崩溃

  “溺水者在安阳县安丰乡前稻田村桥南五百米的南水北调渠段下水游泳。我看到时他只有手露在外面,也没有听到呼喊声。”在岸边锄草的张先生回忆。因为水深坡陡,他又不会游泳,不敢轻易下水,于是,他第一时间拨打了110报警。

  据市水上义务救援队队员张暹介绍,该渠段水深六七米,坡面又陡又滑,稍不留心就有溺水危险。

  “找到了!” 17时许,救援进行了两个多小时,在距离河堤约5米远的水面下,救援人员发现了溺水少年的尸体。

  河北省一打捞团队4人用皮筏将溺水少年的尸体抬上岸。“河水表面很平静,但约有六七米深。把孩子往上抬的时候,孩子的尸体已经僵硬。他才16岁,太可惜了。”救援人员说。

  溺水少年的父母见到孩子尸体的那一刻,彻底崩溃了,他们呼喊着儿子的名字号啕大哭。几名随后赶到的亲属也忍不住放声大哭。

  提醒

  切勿进入渠内游泳

  记者了解到,目前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安阳段已经进入充水试验阶段,渠内水势大,坡道陡。现场民警提醒广大市民,通水期间,大家要自觉听从巡护工作人员的劝阻,尤其是家长,要看护好自己的孩子,不要让孩子翻越护栏、隔离网进入渠道管理范围,不要在渠堤上及附近玩耍,更不能在渠内戏水、游泳、钓鱼等,否则发生危险,酿成悲剧,将无法弥补。

  2名少年在沙场溺亡

  两少年在沙场玩耍不幸溺亡,昨日,茂名中院对发生在信宜的这一案件进行了通报,终审决定维持信宜法院判决,判令沙场管理人承担四成责任,共赔偿17.2万元给失去孩子的父母,另六成责任由孩子的监护人承担。

  溺亡少年父母索赔25万元

  2013年10月12日下午,信宜市金垌镇某中学初一学生黎某醒、黎某浩与同学黎某年、黎某松结伴到该镇河道的一采沙场玩耍。在玩耍过程中,黎某醒登上了沙场设在水面上用来抽沙的小竹排。黎某年、黎某松一起撑着小竹排,顺着水势向下游漂去,黎某醒、黎某浩下河去追,当黎某浩游至河道沙场中心时忽然沉下水,黎某醒见状去救黎某浩。因黎某醒不习水性,在距离黎某浩沉水处5米、离岸边6米时亦沉下水。两人不幸溺水身亡。黎某年、黎某松则逃生上岸。

  事后,经有关部门查明,2009年,金垌镇某村委会将事发现场的河段,承包给采沙老板陈某、刘某采沙。两死者的父母认为,沙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未采取警告、防护等措施,具有管理不当的重大过错,对两少年溺水身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013年11月,两家父母一纸诉状将沙场管理者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5万元。

  信宜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沙场经营者陈某、刘某却辩称两死者是未成年人,外出游玩导致溺水身亡,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应对其儿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院:监护人应担主责

  信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黎某醒、黎某浩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认识到不会游泳到深水区域去玩水的风险,其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法定监护责任,主观上应知道子女单独外出活动的危险性,对损害结果的发生监护人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存在不作为的侵权

  根据相关规定,被告陈某、刘某在未取得开采河沙许可证的情形下进行抽沙,违反相关法规。被告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主河床加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对他人构成安全隐患,且被告未在引水渠道及取水闸门处设置“沙场河道湍急,严禁在场内游泳,洗涤衣物”的警示标志。

  被告维护、管理上存在瑕疵与过错,构成不作为的侵权。按过错责任原则,沙场管理者应承担赔偿责任的40%;法院酌判被告支付两个失去孩子的家庭各1.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合计给两家各赔偿17.2万元(含精神损害赔偿金在内)。

  3岁男孩蹲在小区路上玩石子 被撞身亡

  昨天上午11点左右的时候,家住杭州景芳五区的3岁男孩聪聪在小区的道路上玩石子,不想,被小区里一辆蓝色雪佛兰轿车轧到,肇事司机将小聪聪送到红会医院,但还是没能挽救小聪聪的生命。与聪聪同住小区的居民都感叹:“太可惜,小孩平时都蛮乖的,知道要让车。”

  司机本来是要出门接老婆

  小区里却撞到3岁小男孩

  昨天下午1点左右,记者来到了景芳五区,此时,事发的40幢楼前的小区道路上聚集了不少围观的居民,从现场的情况看,这是一个T字形的路口,西边直通着小区的一个西门,在道路的两侧,是小区的花坛。

  据现场的一名保安回忆,事发时,他离T形路口有十几米的距离,“当时,一辆蓝色的雪佛兰轿车从小区里往外开,正好要在T形路口转弯,不知道怎么就轧到了小孩,半个身子被轧到了,胳膊上有擦伤,但是没有出血。”不过,现场的另一位阿姨却赶紧说,“身上越是没有血,就越危险,当时小男孩就已经没有多少声音了,他的奶奶一直抱着他,哭得很厉害。后来她们去西门口打车,可怎么也打不到,最后还是开车撞人的司机把小孩送去了红会医院。”

  记者了解到,肇事的这名司机是宁波人,30岁左右,他老婆就是红会医院的医生。而保安说,司机当时是打算开车出门接老婆。“他家的车经常停在40幢楼前,很少开,一星期也就开个两三次吧,偏偏这次出事了。”

  小男孩蹲在小区路上玩石子

  而奶奶则在厨房里洗菜

  聪聪的奶奶回忆说,事发时,她在厨房里洗土豆,两个土豆还没洗完,就有小区居民过来喊她,说是她的小孙子被车撞了。她赶紧跑出去看,就看到“聪聪”躺在地上,脸色很白,身上没有血迹,但是已经没有什么声音了。

  聪聪被撞的地方是小区的T字形路口,居民们都说,照理在这里拐弯车速并不会太快,小孩在路中间,司机怎么也应该能看见,要不就是车速真的太快,来不及刹车了。

  “这个T形路口之前修过一次,有不少的小石子,当时男孩就蹲在马路中间玩石子,他有辆玩具小车。”一位现场的居民告诉记者,而这话也得了聪聪5岁哥哥的确认,“当时,弟弟就蹲在那里玩车子,把石子往车子里装,后来就被撞了。”差不多年纪的哥哥说起话来天真无邪,显然他还不知道自己的弟弟已经去世了。

  据医院的接诊医生介绍,聪聪被送到医院的时候就已经没有了呼吸,身体多处有挫伤,伤口一直从右侧腰往上延伸到了左肩头,应该是被车轮轧的,最终因腹腔出血严重而死亡。得知这个情况的聪聪家人,在医院里哭得不成样子。

  男孩很少说话特别乖巧

  三个孩子和爷爷奶奶住一起

  事发后,聪聪的婶婶来到了聪聪和爷爷奶奶居住的房子,这是一间位于景芳五区40幢楼一层的小房间,有10平米左右,里面零零散散地堆了不少物品,一张大床占据了大半个房间。据她介绍,聪聪的爷爷奶奶就租住在这里,旁边就是40幢楼的车库,平时两人就帮小区看管自行车和电瓶车,然后带孩子。

  “聪聪是河南信阳人,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这里,同住的还有一个4岁的堂哥和5岁的哥哥,而聪聪的爸爸妈妈则住在五堡,所以平时都是爷爷奶奶照顾他们。”

  对于出事的聪聪,附近的居民都感叹太可惜了,据熟悉聪聪的王阿姨介绍,因为本身就住在车库里面,所以聪聪的爷爷奶奶经常教导几个孩子要注意车子,汽车来了要让到一边。“我多次看到小孩子在门前的小区道路上玩,但是他们都很乖的,看到车子都会让开,今天可能就是因为蹲着玩石子,这才出了事。”王阿姨说。

  记者从交警这边了解到,出警的交警队员发现事故发生在封闭小区内的道路,不属于公共道路范围,他们便把案件移交到了属地派出所。随后记者联系了出警的景芳派出所,对方表示,案件已经移交江干公安分局,而经过初步的调查,应属于意外,但具体情况还在调查中。

  父子触电致残

  供电局被判担责50% 赔60多万元

  高压线下建房触了电,供电部门是否应担责?昨日,信宜市法院就两年前发生在该市的赖氏父子双双被高压线电击致残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广东电网茂名信宜供电局(以下简称信宜供电局)在事件中担责50%,共赔偿残疾赔偿金等费用62.2万多元。

  赖家住在信宜市竹山兽医站附近,是一幢三层的自建房屋。2012年7月2日,赖某和父亲赖某瑞想拆除更换顶层旧水管,期间水管碰到楼房旁边相距不足2米的高压电线,两人身体多处被严重击伤,赖某的右上肢和右小腿被截肢,赖某瑞的左小腿被截肢。

  2014年5月,赖氏父子委托广东国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各自的伤残程度及假肢安装费进行评定,赖某构成三级伤残,赖某瑞则构成六级伤残。

  赖家在信宜供电局竹山变电站至东镇变电站竹东线35千伏输电高压线路线段范围的附近。赖氏父子认为供电局管理中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今年7月,赖氏父子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信宜供电局赔偿两人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44万元。

  庭审中,被告信宜供电局认为,上世纪90年代原告建房未获相关部门许可,且在房屋加建过程中,未经电力部门批准,强行冒险在高压电线边传送并安装长达6米的铁质水管。事发后,供电局第一时间停电,已在职权内尽到线路维护及警示的义务。

  信宜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损害的发生是有过失的。原告违章建房,并在高压线的危险范围内拆除水管,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认定原、被告各负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