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熟人算不算见义勇为惹争议(2)
如果行为人在法律上本就有施救的强制义务,就不能算作严格意义上的“见义勇为”,相反,如不施救则须承担负面法律后果。但“特定义务”不能随意扩张,须限定为法定义务。否则,若以人类之间的“道义”为标准,那就不存在见义勇为了。
现行法上,施救义务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法律明文规定,如父母对所监护孩子必须施救。二是先前行为引起,如成年人将儿童带到水边,孩子溺水,成年人必须施救,再如,致他人处于伤亡危险,有能力施救就必须施救。三是职业准则要求,如救危除暴是警察的法定义务,但相关保障应由专项职业法律规定,不适用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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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以对“熟人”施救为由,拒绝认定见义勇为,这显然站不住脚。在现代社会中,“熟人”之间是彼此独立的法律主体,和“陌生人”无本质区别,对“熟人”施救顶多算是道德要求,并非法定义务。可见,当地政府部门的相关认定并不符合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