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刘维终审维持死刑判决(3)
■ 释疑
刘汉刘维申请减刑理由为何不成立?
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也是二审评判的重要内容。包括刘汉刘维在内的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了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
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检察员当庭指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代,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次,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且在归案后,拒不供述主要罪行,推卸责任,认罪态度极为恶劣,毫无悔改之意。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军等,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刘汉等上诉案中,检察员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理程序合法。上诉人刘汉、唐先兵、刘小平、仇德峰、车大勇、肖永红、汉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对其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