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4600万元潜逃13年获刑15年(2)
一审获刑后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赵克宁伙同他人采取高息揽存及使用伪造的转账支票骗划存款的方法,骗取多家单位在银行的存款,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赵克宁在大部分共同犯罪中,仅在部分环节实施了介绍存款,私刻印章或提供印鉴卡的行为,所起作用略小于使用伪造支票骗转存款的人员,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一审因票据诈骗罪获刑15年,并处罚金15万元后,赵克宁提出上诉。赵克宁上诉否认其在陆峰等人诈骗活动中帮助刻印鉴章,未参与诈骗。其辩护律师指出,赵克宁只是介绍保利公司将闲置资金存入银行的中间人之一,没有证据证明其参与诈骗该公司以及另外三家公司的银行存款。被骗单位主动参与高息揽存且明知存款被划走没有积极追回,应承担相应责任,从而减轻赵克宁的刑事责任。